+微信号:sz81197342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动态  > 律师文集

代位继承房产如何合理维权,深圳房产律师

来源:深圳房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代位继承房产纠纷频发。对于这种情况,深圳房产律师提醒大家:维权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代位继承房产的概念
代位继承房产的概念是指在一个独立的房地产产权上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受让人没有有效通知义务人并且有合理原因可以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时,所有权人才有权将房屋转让给继承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主体。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代位继承房产规定了以下要求:1.代位继承房产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2.代位继承房产不得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八十五;3.代位受让人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实际情况报告;4.代位受让人不能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诉讼来主张自己享有所有权。


2:代位继承房地产产权性质及其法律特征
代位继承房产是指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向代位人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代位人管理、使用并支付有关费用的房地产产权。对于代位继承的房产,应当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业主或承租者为个人财产;2、业主或承租者须与其他依法登记备案过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有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3、除商品房外,小区楼盘都要经过当地政府审批,且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和所有权;4、购房者购买原住房时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一般在5年内,但也有部分国家规定买房合同前应交纳高额保证金等限制条件。

3:代位受让人在有效申报和通知义务人之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排除妨碍
代位受让人在有效申报和通知义务人之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排除妨碍。首先,要明确代位继承房产的概念,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权关系。其次,代位继承房产与一般房屋有很大区别,包括物理属性、法律属性和时间属性等方面不同。最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使用管辖权异议。代位受让人在有效申报和通知义务人之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排除妨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代位受让人主体资格;2. 确认代位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3. 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件或材料;4. 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分享

联系我们

  • 13689535661
  • sz81197342
  •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楼

扫一扫添加微信咨询

高德地图 - DIY我的地图